公安部部长周永康2007年6月16日签署第93号公安部令,公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是国务院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细则。
《规定》共分16条,对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作了明确规范。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明确了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规定还对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各项内容、范围作了具体要求。